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题管理,强化目标任务导向,结合全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列入县级科技计划且签订项目任务书的项目,重点对项目结题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专项类别不同可分为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结题验收形式。
所有计划/专项的一般项目实行审核验收,按照“提交申请——审核验收——结题销号”的流程一次性办结。
其它项目实行评审验收,按照“提交申请——业务科室审核——评审验收——结题销号”的流程实施。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内向县科委项目管理科室提交结题申请,并将相应的项目结题材料一并交到相关业务科室。
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
1. 项目结题申请表。
2. 项目执行自评估报告。
3. 项目技术报告。
4. 成果证明材料。
5.其它附件材料。
第五条 建立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制度。县科委项目业务科室在收到结题申请后,应当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项目层级确定项目结题形式。
对审核验收项目,经项目业务科室审核通过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计划管理科销号。每年11月底前,由各项目管理科室采取会议方式,对本科室该年度已结题项目的完成情况集中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论(优、良、差)进行信用管理。
对评审验收项目,经项目管理科室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科室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经科室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评审验收;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条 评审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可按照项目的技术领域或专项归属集中进行。
评审验收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主要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进行质询和审查;
3.验收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验收意见主要针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综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与“验收不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为完成目标任务的,视为验收通过。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直接进入项目终止程序: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2.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目标任务发生变更的。
第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业务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 完善结题评审信息并结题销号;
2. 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评审验收确认单;
3. 在县科委门户网站上公布验收意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入终止程序:
1. 逾期6个月未提交评审验收申请及材料的;
2. 科室审核未通过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3. 评审验收未通过的。
进入终止程序的项目,应当由相关业务科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并由县科委牵头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九条 验收专家应当根据项目或专项的技术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遴选实行回避制,立项评审专家不能作为该项目的验收评审专家。
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验收专家组应当形成明确的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和结论负责。
第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验收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