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应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并实行回避制。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十二条
县科委建立和完善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1—2次。
第三十三条
纳入专家库的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认真严谨,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热心科技工作,了解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办法和程序;
(四)了解掌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五)评审组织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九章 违规罚则
第三十五条 县科委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和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四)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请和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和项目评估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对专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力度,加快引进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内外各类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增强我县科技创新能力,特设立院县科技合作专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院县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责权分明、公开、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由县财政从每年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和列支。
第四条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合作项目的补助和项目管理。
院县科技合作项目主要包括:科技联合攻关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共建项目;县重大科技合作活动;科技人才的引进与培育;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最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与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实施完成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委是院县科技合作专项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对院县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前、中、后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财政局会同科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采用“自愿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
(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县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比例不得低于50%),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书。
(一)发布项目指南。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向县科委提交项目书面申报资料。
(三)形式审查。县科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承担单位和人员条件、研发内容等进行审查。
(四)实地考察。县科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承担单位进行实地察看。
(五)专家评审。县科委对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六)下达计划。县科委将县政府批准的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七)签订合同书。列入院县科技合作专项,下达立项计划后,县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合同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
、达到的目标和各方权责。
第十条 科技合作专项申报材料包括:
1、《院县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其他材料:技术合作协议、新品种鉴定证明、专利登记证明、专利转让合同(协议)、专利实施许可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院县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属在彭水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三)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组重点对项目课题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作出评估,并对申请的项目经费做出评判和建议,并给予立项与否的建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院县科技合作专项的实施管理由县科委、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县科委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2.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4.不定期地向县政府汇报并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县科委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验收。
4.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5.协助有关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 县科委应当对实施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对项目是否继续拨款(事后拨款)或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县科委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次年1月份前向县科委写出项目执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县科委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或本市县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县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依据项目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十八条 需撤销的项目,由县科委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需调整的项目,以补充合同书的形式明确项目修改、调整内容。
属非实质性调整和考核指标调增的,直接报县科委核准后执行。
属实质性调整或调整幅度较大的,应当向县科委书面申请,经县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主要采取“查看现场+会议验收”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应先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不再另行验收,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重庆市和彭水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书面说明,报县科委核准后采取项目验收方式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验收表。
(二)项目计划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自评估报告。
(四)项目验收结题证书。
(五)经费决算表。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七)县科技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开支凭证复印件。
(八)相关图片及数据。
(九)所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根据合同书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研究报告、论文、技术规程、带动就业(创业)情况汇报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引入专家验收评审制度,专家验收组根据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家验收组对项目作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暂缓验收”的建议,报县科委审定。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书规定完成85%以上,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
4、擅自改变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财务管理混乱、结题验收材料不齐全,结题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暂缓验收。
暂缓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第二次结题验收,第二次结题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县科委的任何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彭水自治县科技成果的产出,通过验收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分级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拨款和奖励。经费拨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场地租赁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的,一般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是立项后先拨付80%,第二次是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20%。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县级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要对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审查,项目结题前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决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