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科委文〔2012〕9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 员 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 管 委 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 政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 商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 业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举措”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使科技工作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在工业企业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县委政府有关要求和我县科技工作的实际,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特印发支持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十条举措,促进我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农村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对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科技型农业企业经市级认定的奖励5万元。
二、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并开工建设(或通过鉴定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分别追加5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品牌创新建设。对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著名商号和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四、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研发中心,在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五、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兴业。鼓励专家学者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或在民营企业兼职,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支持。
六、健全完善企业科技投入的支持帮助机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协调帮助科技型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金融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七、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奖励专利发明并实现转化,支持企业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并给予奖励。
八、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与市内外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在实施科技合作专项上予以优先立项。
九、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在实施科技特派员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十、奖励企业科技成果。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登记予以保护,对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
彭水自治县科委 彭水自治县经信委
彭水自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彭水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自治县工商局
彭水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2012年12月25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科委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