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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企业科技创新激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3/5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第十三条  健全创新产品扶持政策。

(一)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对企业有R&D(研发)活动,且产品经认定为市级新产品的,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到3年。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县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设立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用于支持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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