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健全创新产品扶持政策。
(一)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对企业有R&D(研发)活动,且产品经认定为市级新产品的,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到3年。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县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设立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用于支持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